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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的办理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4-5-14
  (1)注册商标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转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实践中,注册商标转让,大多数以书面协议或合同予以确定。协议或合同中应明确有偿转让其是无偿转让。还应明确转让金额、结算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协议的争议处理等。
  (2)注册商标转让的“一并转让”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国家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一并转让”的目的是为了不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只转让相同和近似商标中的一部分,则会形成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相同和近似商标的局面,这就丧失了商标区别不同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造成市场混乱。当然,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则不属“一并转让”的范围。
  (3)转让注册商标的起始日期及其有效期。《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注册商标的转让公告登载在《商标公告》上之日,就是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受让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子刊登转让公告之日起至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前面第5题讲到注册商标的每一个有效期均为10年)。因此,受让享有的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一次有效期可能是10年,但更有可能的是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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