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的一些知识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4-10-15
保定商标注册认为一般法院判定商标侵权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注册商标对相关公众的知悉度和该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被控侵权人使用方式、目的及使用行为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判断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获得了许可或有其他合理事由,并且多数是将“相似”与“混淆”视为等同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对商标侵权判定与例外抗辩进行法理分析。
1.“相似”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由此规定可以解读出商标侵权行为的四种具体形态,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反之,也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如不能满足上述四种形态的任意一种情形,就不可能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问题。因此,除第一种情形外,是否构成“相似”,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如不构成“相似”,就可以得出不侵权的结论。但仅仅构成“相似”,仍不能必然得出商标侵权的结论,还必须判断是否构成“混淆”。
2.“混淆”要件的法律意义。依据商标法理论,“商标权人不仅是某一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者,还可以与某一商品或服务相关联,或者认可某一商品或服务。”从保护商标权及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一方面,商标权人有维护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不相混淆的权利;另一方面,消费者有不受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关联和认可上混淆的权利。在美国,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未经许可的使用有可能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关联和认可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即“混淆的可能性”。“混淆的可能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重要条件。通常情况下,如果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则构成商标侵权;如果不具备“混淆的可能性”,则可以得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从商标权的性质看,商标权是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下的通过注册取得的民事权利,商标权的行使也同样应在一定的法律规定限制下合法地运用。因此,从商标侵权判定的逻辑体系看,“混淆的可能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
3.商标侵权判断的流程。商标侵权判断的步骤应为,首先,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相似”;其次,注册商标对相关公众的知悉度和该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从而确定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和范围;第三,判断是否具有“混淆的可能性”;第四,判断是否有法律上或法理上的例外情况。如果有,则得出不侵犯商标权的结论;反之,则得出侵犯商标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