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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版权登记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2-7-10
作品登记受理范围
  可以受理登记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以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予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
1.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5.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
  作品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作者身份证明文件,即身份证或户口登记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作者签名;
2.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著作权人,还要提供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如果是委托作品,还要提供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4.如果是合作作品,还要提供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及各合作作者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如果是继承人为著作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名)。
  作品
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 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
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
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委托书(可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委托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作品登记的审查和公告
1.作品登记机关(国家版权局)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2.经核查符合作品登记条件的作品由国家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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