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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告的商标有异议应当怎样提出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2-8-15
        对商标提出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被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是对将要核准生效注册商标提出的否定.异议人既可以是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将异议书副本及时送达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和答辩书后,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审理.对于理由充分的,裁定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对于理由不充分的,裁定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如果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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