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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一些简要说明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2-8-18
        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下面就由保定商标注册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商标异议申请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均可委托我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程序主要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
        二、商标争议申请
        商标争议申请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争议.商标争议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五年内,委托我所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
        商标争议的当事人,仅限于商标注册人.因为根据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未注册商标没有专用权,因此,不能提起商标争议裁定。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不当商标的撤销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基于审查失误或商标注册人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的商标注册不当,可以由两个程序撤销:一是商标局依职撤销;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他人请求撤销。
        任何人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属《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或者以期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不管是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的决定,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和被争议商标的决定,生效后都由商标局办理撤销注册手续.在《商标注册簿》上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收回《商标注册证》,并在公告上公布。
        四、商标异议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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