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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那些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2-9-6
        商标发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再有就是同类别已经被注册了的商标名称。
        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很大,同名称商标与驰名商标产品服务近似的即使类别不同也不容易注册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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