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保定商标注册驳回问题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5-5-15
保定商标注册时常常会遇到被驳回的情况,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应搞清楚驳回的理由,如对驳回的理由不服时,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
由于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主要体现在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等禁用条款。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同样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先:一是申请商标的类别同他人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类别相同;二是申请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同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即只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就构成同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相冲突。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构成同他人已初步审定的商标权利相冲突。也就是说,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他人已经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申请商标的类别同他人已经初步审定商标的类别相同,并且所使用的商品同他人已经初步审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即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构成同他人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权利相冲突。
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与被注销、撤销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注销和撤销不满一年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不予注册。驳回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上载明驳回理。